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销案协议能否撤销?
作者:朱来宽 王南南 发布时间:2014-05-20 浏览次数:1286
另查明,原告所投保的商业险条款约定了:“……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被告双方在上述电话回访中就涉案事故所达成的销案协议是否具备法定可撤销的条件。原告主张该协议应予撤销,主要理由是,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涉案保险事故理应在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拒赔存在欺诈,故该协议应予撤销。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向其理赔时出具的拒赔通知载明的拒赔理由是,上述车辆未投保货险且车辆所载货物超高,但直至诉讼中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合同条款依据,上述合同中亦无任何条款约定车辆所载货物超高属于免赔情形,且根据该合同约定,涉案保险事故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以根本不存在的条款拒赔显然存在欺诈。原告在接到该拒赔通知且并不熟知上述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的销案协议,显然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另,被告主张涉案保险事故未经其定损,且系根据上述合同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六款的约定拒赔,但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事故符合该条款约定的情形,故该主张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就涉案保险事故达成的销案协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保险公司在与张某订立销案协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而应撤销该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其行为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2、该行为是故意作出;3、欺诈行为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涉案交通事故理赔问题达成的销案协议依法成立。从电话回访的内容分析,原告张某同意销案的原因是此前某公司拒绝理赔,致使其误以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不能从某公司处获得赔偿。某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赔偿的理由分别是原告未投保货物损失险、被保险车辆装载货物超高及不属其赔偿范围,但在诉讼中未能对其拒赔理由提供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据。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基于工作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本案保险事故在其赔偿范围之内,在其认知能力比较清楚,结果判断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拒赔表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在涉案销案协议订立过程中,某保险公司基于此前的拒赔行为,故意隐瞒原告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原告进行诱导,致使原告误以为将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原告期望获得保险赔偿的真实意思明显不符。故某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销案协议应予撤销。
因此,某保险公司提出的关于销案的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