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精英化与平民化的统一
作者:尤铁梅 邵海州 发布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870
法官是运用法律进行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裁判人。法官精英化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质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并因此而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与尊重,具有法律保障下的优厚地位。法官平民化是指法官群体适应平民化社会的要求,以亲民、爱民、为民的理念服务人民群众,以获得社会的高度评价与尊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官?大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基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必须要从精英化角度出发,将法官打造成业务精通、能力出众的精英司法群体,以适应当前日益复杂的诉讼环境和独立审判的要求。也有人提出,人民性是法官的根本属性,也是其服务宗旨所在,对法官的培养当以人民性为根基,强调法官亲民、敬民、爱民,培育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平民法官。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一、时代发展需要法官精英化
精英”(英文为elite)一词,是西方社会学中的专门用语,系指社会上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显著地位并有影响作用的杰出人物。现代精英群体是现代社会分层的产物。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存在分工进而存在分层现象。因为某些社会角色需要由难得的天才或经过长期训练的人来扮演;而一个社会要有效地行使功能,就必须想方设法吸引那些有天才、有能力的人来扮演这些角色,必须向它们的扮演者提供财富、权力、声望,或三者兼而有之,以鼓励人们去承担这些角色。在全部社会阶层中,社会影响力和社会事务的决定与管理,在客观上总是集中于少数群体之中,这就是通常所谓的“精英治理”模式。
精英治理模式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每个社会文明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稳定,就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官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亦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远古社会,因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法律的运用比较少,纠纷的解决主要是丛林法则在生效。到奴隶社会,也制定法律,也有适用法律的机关。但那时的法律,还不向社会公开,保持所谓的神秘性和残酷性。到了春秋时期,郑国的铸刑书、邓析造“竹刑”、晋国铸刑鼎,法律才正式对外颁布,去掉神秘面纱,逐渐向封建社会法制过渡。到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才正式将刑民法律区分,进入资本主义法制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修订的六法全书,是中国资本主义法制发展的最高峰。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废除了六法全书,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可以说,中国的法制进程是符合社会潮流发展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的选择,社会主义法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进入当今社会,社会分工愈来愈细,对人的要求越来越严。法官这一职业作为当今社会分工的一个产物,社会对其要求也愈来愈高。资本主义国家选择的法官制度无一不是走精英化之路。比如美国,法官制度要求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社会精英分子组成,要求法官慎独。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也要求法官是社会的精英分子。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呢?笔者认为,我们同样需要精英型法官。我们国家的社会分工亦愈来愈细,社会矛盾亦愈来愈复杂,新类型的纠纷层出不穷,社会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需要精英型法官。法官执掌法律,维护正义,肩负法治重任,这一角色自然也应当“吸引难得的天才”来担任。法官的精英化,是法律职业专门化的必然要求;法官精英化,是司法独立的基本前提;法官精英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法官精英化,是提升职业素养、增强职业信仰的重要途径。法官精英化目标的实现,要求社会必须进行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的建设。
二、人民属性呼唤法官平民化
诚如前文所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在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法官制度的性质,即我国的法官制度的性质是人民性。我国的法官队伍必须服从于、服务于人民大众。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亦要求我们必须真正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口号落实到实践工作中。法官的平民化使法官能主动走出法庭,到人民群众中去。法官的平民化使法官能够正确认识从事法官职业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防止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思想干扰审判,有利于法官廉政建设。法官的平民化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使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起来,能动地化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法官的平民化,不仅要求法官要有敬民、为民、爱民的思想,也要求法官将这些思想体现到工作之中。
三、法官精英化与平民化的统一
法官这一职业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由于法官角色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走精英化的路径。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只存在分工的不同,各行各业并无贵贱之分。在我国,法官的精英化,是指法官队伍建设应当走高标准、严要求,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官的平民化,是指法官服务意识的平民化。精英化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目标所指,平民化是人民法官人民性属性的要求所在。因而,法官的精英化与平民化实际不是两个相互冲突不可调和的命题,我国国体的人民性将法官精英化与平民化之间搭建了一个互动的平台,使法官精英化与平民化实现了真正的统一。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的培养,要切实注重平民化与精英化的有机结合,在始终坚持人民性属性的同时,也要推进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进程,铸造精英法官队伍,方能更好地与民便利、为民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