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酒瓶爆炸伤人 啤酒厂商依法赔偿
作者:刘玉凤 发布时间:2014-05-16 浏览次数:364
啤酒生产商认为,国家关于啤酒瓶使用年限的规定是指导性标准,江苏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啤酒瓶使用的通知明确指出,当回收使用的酒瓶各项技术参数符合生产啤酒的要求时,该酒瓶是可以回收使用的,而凭肉眼不能看出涉案的啤酒瓶有质量问题。
对于本案,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啤酒生产制造商
对于被告提出的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的辩护意见,承办法官表示,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于违反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推定为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在无反证的情况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符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发展秩序的双重要求。本案中的啤酒瓶的使用年限虽仅是建议性的规定,但啤酒生产者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合格、安全的产品,在使用回收瓶时,应当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标准要求,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