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单位加班太晚,在同事孙某的一再请求下,好心的王荣(化名)便搭乘同事孙某一起下班回家。未想到好心未得到好报,却因自己一时疏忽大意,致同事孙某死亡,自己也遭遇了牢狱之烖。日前,阜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31242020分左右,被告人王荣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阜宁县郭板淮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1KM+625M处时,因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观察疏忽,撞上汤某堆放在路边的沙石堆后摔倒,致乘坐人孙某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1221死亡。经阜宁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荣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荣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亲属并已向本院出具了交通肇事谅解书。(单位及沙石堆堆主均已作出相应的赔偿)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荣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依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荣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在量刑时也予以考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