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太今年已经85岁,膝下有五位子女,但无人提供老人合适的住所,徐老太一气之下将五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五位子女为其办理入住敬老院手续并承担费用,昆山法院近日判决五子女协助徐老太办理入住敬老院手续,并要求定期探望。

 

1929年出生的徐老太与老伴育有两子三女,几年前老伴去世,徐老太先后在儿子女儿家居住,大儿子对老太太将两间房屋登记到了小儿子名下冒火,小儿子对老太太给女儿看孩子不给自己看小孩不满,最终导致老太太无处可住,徐老太意愿入住当地敬老院,但入住敬老院需各子女签字同意才行。迫不得已老人诉到了法院,要求五子女同意其入住敬老院并承担费用。

 

法院认为:赡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不能因子女间矛盾影响对老人的赡养。各子女不能让老人安享晚年,老人意愿入住敬老院并且费用合理,应当尊重老人的意愿,各子女应该协助老人办理入住手续并分担费用。老人之所以选择入住敬老院,并非因敬老院是人间胜地,而是子女所尽赡养义务不能让老人安心。没有哪位老人不希望儿孙绕膝,在家享天伦之乐。辛苦几十年,尚需通过诉讼方式进入敬老院,绝非老人所愿,实属无奈之举。法院虽遂老人入住敬老院之意,并非法院就认为老人应该在敬老院终其一生。各子女尚应经常前往探望,让老人身心愉悦,有朝一日,老人想回家与子女一同居住,亦应遂其愿。赡养老人的传统需要传承,各子女应满足老人合理要求,也是为自己的子孙后代树立好榜样,继承好传统,关照老人今日生活,就是关爱自己的晚年生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才是社会的灵魂。十月三年,怀胎哺乳,推干去湿,咽苦吐甘,各子女才得以成人,各子女不仅应尽法律规定的最低赡养义务,还应以高尚的德行要求自己,让母亲安享晚年。

 

法官说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371实施。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老人希望入住敬老院,只要费用合理,各子女应该满足老人这个意愿;如有一日,老人希望随子女一同生活,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各子女也应尽到这个义务。在判决书中,法官不仅引用法律强调权利义务,同时花费大量篇幅从情感、道德等层面劝诫子女应善待父母。赡养父母,从小处说,影响一个家庭,往大处说,丈量社会的道德水准。拥有代代相传的优良传统和风气,方能家和国兴万世平。因此,法院不仅判决五位子女协助徐老太办理入住敬老院手续分担费用,同时要求各子女前去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