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好处费”却不办事 原来是一场骗局
作者:刘光亮 徐兴利 发布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413
打着承接工程的旗号,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工程合同,并向被害人收取一定的好处费,殊不知自己根本没有相关的资格,使得被害人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诈骗案件。
2011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与某农产品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由王某为公司土方、温室大棚、修路、围墙工程等招收施工单位。为了能够招揽更多的施工单位“上钩”,王某口头委派李某为项目经理,让其谎称有大工程要做,介绍施工单位和自己联系。于是王某和李某时分时合,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仍与被害人吕某等三人签订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以“公关费用”、“好处费”等为由,分16次向三被害人骗取现金共计2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3起,骗取现金26余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1起,骗取现金8万余元。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和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上述罪行。案发后,王某和李某分别退出了部分的赃款。
2012年7月,经法院认为,王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两人的悔罪表现及积极退赃的行为,于是依法判处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