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如皋法院对受贿32.9万元的该市一医院总务科科长兼基建办主任范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现年60岁的范某,大学文化,20063月至案发前任如皋市中医院总务科科科长兼基建办公室主任。20076月至2013年年初,范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该院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贿赂,款物合计32.9万元。其中,范某先后在其家中收受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为感谢其在病房大楼室外装潢工程及相关外装工程中提供关照所送贿赂3次,款物合计4.9万元。20128月,得知许某被有关部门调查后,范某通过其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许某以代为其装修房屋名义的贿赂“装修款”3.6万元。然而,范某并没有就此收手。2013年春节前,范某还在其家中收受某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为希望和感谢其在医院暖通工程中提供关照所送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范某在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