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与他人同居 双双以重婚罪领刑
作者:潘明星 沈蒙雨 发布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397
因对婚姻不满,一女子离开丈夫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结果双双触犯刑律被判刑。
2004年4月,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育有一子。婚后几年,蒋某与丈夫经常吵打,夫妻关系不和,逐渐萌生去意。2010年,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陈某,她发现陈某不仅风趣幽默,而且对她体贴入微,于是蒋某只身来到陈某家,并向陈某坦诚自己已婚且有一子的事实,陈某知道后依然接受了她,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陈某父母也接受了这个儿媳。2012年12月,蒋某为陈某生下一子。但纸终究包不住火,蒋某的合法丈夫发现了妻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向公安报了警。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子女,后又与被告人陈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陈某明知蒋某已婚仍与之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其行为亦构成重婚罪。考虑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子女年龄尚小需人照料。遂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点评:《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蒋某与陈某虽没有进行登记结婚,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婚姻法上是不受保护和认可的,但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事实重婚应以重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