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波于20129月初的一天,得知戴泽英需要进行拆迁跨区安置,遂声称熟悉跨区安置人员,可以从中帮忙,从而获取戴泽英的信任。戴泽英于20121010日上午,给付被告人黄波人民币4000元。随后,被告人黄波在相关手续不需要任何费用即可办理的情况下,仍编造需要找人送礼的谎言,先后于20121010日下午20121016两次共骗取戴泽英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黄波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家庭开支,导致戴泽英多次上访追索该款项。

 

20131011被害人戴泽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波涉嫌诈骗,后经电话传唤,被告人黄波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波与被害人戴泽英达成协议,退出协议内容的全部款项,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戴泽英。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有前科,且同系侵犯财产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