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的丝瓜架上悬挂庄严的国徽,一张小书桌、两条长板凳、几个小马扎围成审判席。被告席上,一名头发皆白、身体虚弱的老汉正在接受审判,院子里站满了前来旁听的村民……

 

这是近日沭阳法院在沭阳县胡集镇徐某家中,公开审理徐某故意伤害案的场景。

 

该案审理期间,主办法官吴栋考虑到被告人徐某年龄已近八旬,且身体不好行动不便,主动与检察院沟通,决定将庭审放在徐某家中进行。425日上午,法官吴栋、丁薇薇,人民陪审员汪金殿,书记员曹红岩及检察院公诉人员全部到齐,上午9时准时开庭。开庭时,被告人徐某家的小院里挤满了前来旁听的村民,面对法官的提问,被告人徐某一一作答,书记员曹红岩一一记录下来。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76岁的徐某是一名退休工人,退休后一直在老家农村生活。201414,徐某因赌博与村民张某发生矛盾。次日8时许,徐某至沭阳县胡集镇胡北居委会张某家门前,双方再次争吵,徐某用手中拐杖击打张某头部,致张某颅骨受伤。经鉴定,张某颅骨损伤构成重伤。后来,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徐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后,村民纷纷夸赞法官上门办案方便年老当事人的做法。村民吕红军挑起拇指,激动地说:“法院到家门口办案,实实在在方便当事人,这种做法让人感到很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