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泽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海某受袁某(已判刑)雇佣加入由袁某等人成立的“诈骗工作室”,由袁某等人提供食宿和3000元每月的固定工资,负责接听被害人电话,并按照袁某的要求用事先编写的内容与被害人通话,将被害人传真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号码和联系方式提供给袁某,由袁某等人冒充兑奖中心主任、银行经理与被害人联系并以手续费、公证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诈骗3起,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90500元。

 

本是老师眼中的好学生,父母眼中的乖女儿,为了给家庭减负,海某利用假期做兼职,可法律意识淡薄的她万万没想到,这份兼职让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海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几度失声落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海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海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