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戴天价玉手镯 哪料失手摔三截
作者:陈伟 发布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373
2012年4月某日晚,被告彭某与李某夫妇来到原告鲍某经营的溧阳某珠宝商行,在店员的热情接待下,被告彭某试戴了一只翡翠手镯,后在彭某将手镯从左手腕上脱下时,不小心摔掉在地上,碎为三段。后被告夫妇方得知,该手镯标价93万元,且有相关的检测证书。原被告就该翡翠手镯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溧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被告彭某在试戴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摔坏,应当进行赔偿。原告鲍某作为玉器经营者,理应知道普通消费者不具备或不甚了解玉器试戴的有关知识及注意事项,应当给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原告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手镯损坏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彭某的责任。最终我院根据手镯的鉴定估价,酌定被告彭某承担7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鲍某财产损失196000元。后被告彭某不服,以其并非故意损坏玉镯和玉镯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未转移前,应由所有权人负责人为由提出上诉,常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