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三车意外相撞

 

2011429日对其他孩子来说是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日子,但对刚满十八岁的小红而言,却是人生中最暗无天日、绝望惨淡的一天。小红的父亲和母亲在她十六岁时候就离了婚,她跟随着打工的父亲远离家乡,辗转于各地。那一日,父亲和另外三个工友一起坐着贾先生的车去从上海去常州做装修工程。当贾先生驾驶的车辆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186.6Km处附近时,突然车辆失控,疾驰中的车辆如脱缰的野马般,右侧车身先与右侧车道王先生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车头相碰后,右侧车身又再与李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相碰。事故中坐在贾先生车内的小红父亲不幸当场死亡,贾先生及另外两名工友受伤。

 

轮胎缺气,交警定性为意外事故

 

2011524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贾先生的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性能和左后轮是否爆胎进行检验,该所进行人工静态检验后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该车因损坏严重在现场不能做动态检验,在静态检验中方向、制动部件齐全。该车因行驶途中左后轮缺气造成轮辋外圈损坏变形、轮胎破损未见明显爆胎痕迹。201167日,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调查后认为,在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故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交通意外事故,涉案车辆应如何担责

 

噩耗传来,小红伤心欲绝。对于一个刚满十八岁的孩子来说,根本无法接受父亲突然辞世的现实,也无力操办父亲的丧事。小红认为贾先生、王先生、李先生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贾先生认为这起事故系意外事故,自己无义务也没有能力赔偿小红的损失。而王先生、李先生各自驾驶的车辆的车主均认为,该起事故系意外事故,两位车主都各自垫付了1万元,已经仁至义尽;而贾先生的车辆轮胎缺气,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各方就此事一直未能协商成功,小红便将贾先生、王先生、李先生、两位车主及相应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七被告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共计717228.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贾先生的驾驶证、行驶证证件齐全,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已通过交警部门的年检,应视为机动车不具有安全隐患,可以正常上路行驶。日常生活中导致轮胎缺气的原因有多种,有可能是缓慢撒气所致,也有可能是行驶过程中短时间内或瞬间扎漏。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造成贾先生的车左后轮胎缺气的原因,交警部门经委托检验后也认定该起事故系意外事故,故事故的发生不能因车左后轮胎缺气即归结为贾先生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考虑到本起事故造成受害人小红的父亲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贾先生承担50%,王先生、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分别承担15%,原告方自行承担20%。七被告共赔偿小红损失365385元。

 

法官提示:车主对自己的爱车应当定期进行体检、保养,监测胎压,特别是要上高速公路前,检查车辆的车况,更换陈旧部件,在高速公路上不超速、不超载,少一分意外,多一分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