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的“横财”要不得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270
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件的起因纯属偶然,王某误将20万现金汇入他人银行帐户,在多次要求收款人袁某返还被拒后,最终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袁某返还王某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查阅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并查明王某与袁某两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往来。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袁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因借款而还款的关系,且双方互不认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故袁某收取了王某转帐汇款应予返还,并应支付从袁某起诉之日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具体特征:1、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不是自己的,不要动贪念;想非法占为己有,终会付出代价,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