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件的起因纯属偶然,王某误将20万现金汇入他人银行帐户,在多次要求收款人袁某返还被拒后,最终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袁某返还王某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3812,王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汇给在生意伙伴,在ATM终端操作时,因账号书写潦草不小心将账号中的“6操作成“8,误将20万元汇入素不相识的袁某帐户,当王某发现汇错款后,当即通过银行查询等方式了解到袁某相关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并多次打电话与袁某商量返还这笔钱并答应顺利解决这件事件定会酬谢袁某,但袁某均置之不理。袁某面对这笔横财动了心,虽然知道钱不是自己的,但想放在银行里也会生利息,因此据不返还。无奈之下,王某只得以袁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后经法院查询并冻结了误汇入款的袁某帐户,但该账户仅剩余1000多元,同时冻结了袁某另外两个账户的现金10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查阅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并查明王某与袁某两人素不相识,没有任何往来。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袁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因借款而还款的关系,且双方互不认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故袁某收取了王某转帐汇款应予返还,并应支付从袁某起诉之日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具体特征:1、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不是自己的,不要动贪念;想非法占为己有,终会付出代价,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