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该案被告人刘某正值花季的年龄,本该在校园内学习知识,茁壮成长。然而刘某在此前已经因犯盗窃罪被判过缓刑,不思悔改,不懂珍惜的刘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他将锒铛入狱,在监所内渡过他的青春年华。

 

由于自身交友不慎,刘某中学后即辍学混迹社会,沾染了社会上的诸多恶习,20131212,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该痛定思痛,积极悔改的刘某,没有珍惜法院给予的机会,仍对自己放松要求,好逸恶劳、沉迷于网吧。20142月中旬,刘某再次作案,在清浦区轮埠路石桥东街8号,刘某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人民币1900元。

同年35日上午,刘某又至清浦区石桥西街50号,准备推开大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王某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系坦白,亦可从轻处罚。又因其曾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再次犯盗窃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浦少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