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淮安清浦区法院开庭审结李某挪用资金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被告人李某为了筹钱救治生病的母亲,从单位前后挪用十五万余人民币,并伪造印章企图隐瞒,结果被公司发现,自己也因此付出惨痛代价,身陷囹圄。

 

2012年,被告人李某的母亲因病入院治疗,经治疗李母的病情稳定下来,医生告知李某,要根治其母,所需治疗费用不菲。从医院回来,李某很是烦恼:怎样筹集这笔资金?家中的积蓄在前期治疗时已经用完,不够的时候还向亲戚好友借了不少钱,已经不好意思再开口。正当李某烦恼时,她想起自己在单位从事的销售工作可以从客户手中拿钱给公司,中间有段时间可以周转。李某想,自己先借用这笔款项救急,以后再慢慢把钱换上不就行了?于是她利用职务之便,在2012年至2013年之间,将某开发区某村支付的货款13320元、某市某园林支付的货款109046元、某开发区某村支付的货款17760元、某开发区某村支付的货款17760元,共计157886元,挪归个人使用,最终,因挪用单位资金过多,李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并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筹钱治疗母病可以理解,但是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李某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以上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