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以为她是里面的店员,没想到是个小偷。”2013年4月23日,在宿迁市区、沭阳、徐州睢宁等地的几家美容店中,发生了多起偷盗正在美容的顾客的金首饰案件。受害人称在美容院中做瘦身体验时,脱下来的金首饰被美容院中一名“女店员”趁机偷走。201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一举将女贼钱某抓获归案。据钱某交代,她平时爱上网,偶然间看到网上报道的一例盗窃美容院顾客首饰的案例,如此简单的“赚钱方式”让她怦然心动,随后她便将这种“心动”转化成了行动。
美容店内金首饰不翼而飞
“这个人在店里向我推销减肥产品,我以为她也是店员。”在市区一百货商场内,胡女士回忆说,几天前她在市区青年南路东侧商业街内的一家美容店中做瘦身体验,然而在体验过程中,她脱下来放在枕边的金首饰被“店员”偷走,损失了一万多元。
“美容院老板称她为‘老师’,我就更加深信不疑了。”胡女士告诉记者,当天她原本准备在美容院里做“开背”,因店内美容的顾客较多,她便在大堂里排队等候。此时,一名30多岁的女子向她推荐一款减肥产品,并邀请她体验。当胡女士进入内室做美容时,美容店老板与这个人碰了面,并称呼其为“老师”。胡女士更加深信不疑,便跟随这名女子一同进入内室,由该女子为她做瘦身体验。
然而体验进行了一半,该女子借故离开,随后胡女士便发现,自己拿下来的金首饰不见了。记者在这家美容院中见到了经营者叶女士,她解释说,在美容行业内,她们称呼同行都为“老师”,这个人并非店中的店员。
利用“专业优势”作案4起涉案近5万
近两个月的时间,类似的案件在市区、沭阳、徐州睢宁接连发生了4起,作案手法十分相似。
“我家里有三个孩子,赚钱实在不容易。”被抓的时候钱某哭着说,她自己也经营着一家美容店,但是生意并不好,赚钱也不够家中三个孩子开销。后来为了“快速致富”,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经常上网,发现别人偷盗的方式很简单,他们‘赚钱’太容易了。”钱某说,平日里上网时,她发现盗窃美容店顾客首饰实在是太容易了,外加她本来就是一个美容技师,对此有专业上的“优势”,容易获得信任,便开始了自己的“致富之路”。“在自己店里作案容易被别人找到,就去了别人店里。”钱某说。
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钱某到宿迁市沭阳县一美容店,盗窃被害人李女士老庙牌黄金手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老庙牌戒指一枚、千年翠钻牌钻戒一枚。经鉴定,被盗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999.5元。
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钱某到宿迁市宿城区楚街一养生会所,盗窃被害人汪女士包内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钱某到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元府东路威尼斯商城一美容店内,盗窃被害人徐女士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40元。
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钱某到宿迁市宿城区宝龙一美容美体养生馆盗窃被害人胡女士黄金手镯一个、黄金吊坠一个。经鉴定,被盗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760元。
女贼曾有前科一审获刑2年7个月罚金5万
早在2003年8月29日女贼就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钱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本案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