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该起事故的受害方将实际车主以及该车辆登记的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驳回对登记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37月,被告刘某将自己的货车出售,被告杨某想自己跑运输需要购置一辆货车,于是刘某与杨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车辆交付后一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20137月25日,杨某驾驶货车在金坛境内由北向南行驶,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造成李某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花去各项医疗费用合计29万余元。杨某在支付3万后再也没有探望李某并支付医疗费用。双方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为获得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李某将杨某和登记车主刘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和刘某共同赔偿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作为车辆的受让人,是其实际驾驶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应由其来承担李某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承担李某的全部损失,驳回李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现实中,往往出现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形,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是登记车主也要承担责任?根据立法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让登记车主承担责任,将会无端加重出卖人的责任,也违背责任法定的原则,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由买受人承担责任,除非出卖人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