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游玩本是件开心事,但出游的乐趣背后,也可能隐藏了一些矛盾。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受理了一起因旅游团队合作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湖北旅行社接受昆山旅行社的委托,接待团队一行41人,参加湖北神农架的旅游活动。双方约定团款为42220元,付款方式为团队抵达前预付团款30000元,团队结算两周内付余款。湖北旅行社按照其与昆山旅行社的约定,合理安排了旅游团队人员的旅游路线以及住宿、用餐等。接待结束后,顾客对湖北该旅行社的接待服务无投诉、无意见,但昆山旅行社却在支付30000元预付款后,对于余款12220元至今未予支付,故该湖北旅行社诉至本院要求昆山旅行社支付上述团款。诉讼过程中,该昆山旅行社消极应诉。开庭审理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法支持了湖北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作为存在相互合作关系的旅游公司,应真诚友好、讲求诚信。神州旅行社无正当理由拖欠团款不付的行为,破坏了双方建立的相互信任的基础,实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