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财负义 缓刑期冒领同伙保释金获刑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330
曾因犯包庇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但仍不思悔改,而偷取同伙凌某当时缴纳的保释金材料及其身份证,到公安局办理退还保证金相关手续,偷偷取走同伙凌某缴纳的保证金。案发后,阜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撤销原判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0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龙(化名)及凌某、徐某因涉嫌犯罪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凌某为三人缴纳保证金计人民币13000元,并自己保管相关保证金材料。
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龙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犯罪未遂的数额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刘龙的诈骗行为系未遂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应追究其诈骗作案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