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刘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淮安市清河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庭上,刘某某才明白因对方患有精神病,原来发生关系时是双方自愿,也算是犯了强奸罪。

  2009年6月10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淮安市清河区健康新村附近碰见被害人李某某后与其搭讪,将其带至沈阳路黄河桥附近。在河边绿化带,被告人刘某某以“给钱”等名义哄骗李某某,并采用捂嘴等方式欲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李某某拒绝而放弃。当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以“给钱”、“一起过日子”等名义哄骗李某某并将其带至淮安市清河区“姐妹旅社”,在旅社内被告人刘某某两次与李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经鉴定,李某某精神发育迟滞(重度)伴精神障碍,对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当受到性侵犯时,无性防卫能力。

  被告人刘某某对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不清楚被害人精神有问题。清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刑法把与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认定为犯罪,从逻辑上讲,是推定该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是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故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