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状告超市的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因其购买的伏特加酒未注明贮存条件,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十倍赔偿其损失。

 

2012109,林某于宿迁某大型超市花了1212元购买了7瓶进口伏特加,次日准备饮用时发现购买的7瓶酒中,只有一瓶标有贮存条件,其他几瓶均没有标明。林某自行调查后认为其所购买的伏特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消费者的林某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后,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其损失,同时承担交通费、材料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共计1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其销售的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诉求予以支持。故判决该超市赔偿林某损失1500元,并支付其赔偿金10320元,合计11820元。

 

法官点评:作为食品销售者,应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标签。对于过了保质期或是未标有贮存条件等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要及时下架或补齐标签,否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会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