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徐某为爱车在市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七月的一个晚上,徐某雇佣的司机小张驾驶这辆车,将酒足饭饱的徐某送回北京新村的家。小张刚把车开进小区准备靠边停车,就看见汽车前部冒烟起火。见此情形,徐某急忙拨打110报警,警方5分钟左右就赶到了现场,但因火势迅猛,直到消防队赶来使用水枪才将火扑灭。随后,接到报案的保险公司也派员到达了现场进行查勘,对司机小张进行询问并作了笔录,笔录中小张说车是自燃,并描述了起火经过。因为轿车前部烧得很严重,徐某就把车开到了修理厂,修理厂称修复价要三十多万元。这时徐某想到已经为爱车投保了车损险,现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辆损失,而保险公司则表示车辆损失系自燃造成,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于是,遭拒后的徐某将纠纷起诉到了清河法院。庭审中徐某描述了事发情形,他说当晚小张将车开进小区后,车辆发出警报并显示右转向灯故障,停车后就看见车头部冒烟着火。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与徐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合同所涉的责任免除条款应为有效条款。根据事发后第一时间事故车辆驾驶员陈述的内容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的情况,事故车辆是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车辆转向灯故障发出警报后起火,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关于“自燃”这一术语的含义,依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