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欠债 老板被“掏腰包”
作者:樊静 戴遐宾 发布时间:2014-05-14 浏览次数:295
句容某公司员工黄某因借款与人发生经济纠纷被诉至法院,其名下银行卡有存款15万元被法院执行局扣划,而公司老板张某却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法院扣划的是公司钱款,要求法院返还。句容法院执行局在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合议后,裁定驳回张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员工个人欠债,为何法院会将公司财务扣划?
2014年1月,黄某与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句容法院执行局对黄某名下银行卡中存款划拨存款15万元。对于法院扣划行为,黄某所在公司老板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扣划的15万元钱是其公司资金,因为黄某是公司会计,公司为方便资金流转将钱存入黄某银行卡名下,法院扣的钱实际上是公司存款。在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交银行卡明细账单、送货单、应收账单等证据,以证明公司款项都存在黄某银行卡上,款项收支与送货单、应收账款都是相对应的,要求法院撤销扣划裁定,返还扣划的15万元钱。黄某也称此款实为公司老板张某的存款。
法院审查阶段中,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银行明细对账单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法院予以认定。对送货账单、应收账款清单,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且并不能反映其之间具有相对应性,对其证明效力法院不予认定。张某称存款归其所有,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认定。故其要求法院撤销扣划裁定,并返还其15万元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认为,我国公民存款依法采取实名制存款,即存在谁名下的存款即归谁所有。被扣划的银行卡是黄某所开设的,并登记在黄某名下,则该卡内的存款即为黄某所有。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驳回案外人张某提出的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