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与完善
作者:钱宏祥 姜滨 发布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1372
医患纠纷是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冲突对抗较为激烈的纠纷类型,更需要通过公正高效的救济途径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2010年10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建立“医患巡回法庭”,进驻镇江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笔者通过以医患巡回法庭的运行实践为例,对如何完善医患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医患纠纷巡回法庭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基本情况
医患巡回法庭由润州区法院民一庭一名副庭长和一名书记员每周2次到调解中心现场办公,即时为群众提供诉前法律咨询、协助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巡回法庭运行三年来,共办理调解中心调解结案的司法确认案件103件,协助调解结案29件。与巡回法庭设立前相比,医患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比例下降了近70%。
(一)主要做法
1.驻点收案,马上办理。在中心调解案件成功后,医患双方达成的协议可当即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不成的医患纠纷,经当事人自主选择后由巡回法庭立案,并进入诉讼调解程序。巡回法庭在组织调解时,还可邀请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2.全面对接,互动协调。巡回法庭主要负责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三项事务,实现与中心调解工作的对接与互动。(1)加强程序对接。逐步实行对人民调解的咨询、申请、受理后的移交、审核、研判等环节的全面对接,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2)依法确认协议。巡回法庭建立与调解中心的对接机制,对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和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效力确认,使得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3)开展业务指导。巡回法庭以业务咨询、以案释法等形式,为中心调解人员提供调解业务培训。同时,每季度组织举行一次调解业务讲座,促进中心调解人员提高能力。
3.审调联动,化解矛盾。对于医患协商不成,人民调解未果,且医患矛盾激化的纠纷,巡回法庭迅速启动诉讼“绿色”通道,就地办理立案手续,将纠纷转入诉讼程序。对医患双方做好诉讼风险和诉讼须知告知,促使其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并由巡回法庭先行诉讼调解。同时,注意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联动,运用调解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资源,提高对医患纠纷的责任认定水平。并依法就调处医患纠纷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医疗主管部门和医疗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二)诉调对接的效果
巡回法庭通过积极与医疗单位沟通,建立医患纠纷专人处理制度,指导中心调解纠纷,引导患者理性维权,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将医患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创了化解医患纠纷工作的新格局。医患关系呈现“矛盾化解及时化、医损赔偿法制化、医患关系良性化”的态势。
1.矛盾化解及时化。巡回法庭对医患纠纷现场一站办理,调解协议即刻进行确认,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费用,纠纷解决的成本低、效率高,受到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患者的认同。
2.医损赔偿法治化。一度时期,医疗纠纷的患方当事人存在“不吵不闹,难得钞票”的认识误区,期望通过“医闹”进行极端“维权”,而不愿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运行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5家根据《侵权责任法》,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法定程序调处医患纠纷,对发生医疗损害事实的医疗行为,依法给予患者赔偿,促进医损赔偿法治化。
3. 医患关系良性化。巡回法庭一方面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和指导,尽量避免由于医患沟通不够、服务态度问题等非技术性原因导致医疗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医疗纠纷发生后,通过法官主动靠前指导当事人及其家属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进行维权,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医闹”事件的发生。对经调处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彻底解决矛盾,提高当事人的维权效率,减少解决矛盾纠纷的时间、经济和精力成本,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存在的问题
医患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改善了医患关系。但从机制运行的实际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业调解人员力量不足。医调中心的调解员的组成应充分体现医学与法学专业的专业性,调解员应是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临床医学专家(可分不同的专科)、对卫生法学具有较深研究的法学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医学理论学专家和法官等相关人员组成。而目前,镇江市医调中心的调解员主要由镇江市司法局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存在主体单一,知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尤其是既懂医学知识又熟悉法律的人员少之又少。
(二)专家候选库人员不能满足需要。大量的纠纷需要医学专家出面直接与患者沟通,客观、无偏见的专家意见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因此,医调中心需要足够的专家参与。但客观上由于纠纷类型多,需要出场的专家大多忙碌于医疗一线,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调解效果。
(三)启动过程烦琐,程序不尽合理。医调中心解决争议的启动流程为:申请—调解中心受理——组织专家会审——根据专家分析意见确定方案——协调——形成初步意见。下面的调解流程分别为:(1)初步意见——行政调解;(2)行政调解不成——人民调解——法院确认——自动履行或申请法院执行;(3)人民调解无果——巡回法庭诉讼调解等。其中,启动过程烦琐复杂,给患者造成不便。
(四)专家意见的公正性容易引起患者的合理怀疑。患方当事人是否认同医方或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主要取决于对专家意见的信任。但在医调中心,出具专家意见的人员基本是镇江两大医疗集团的医学权威,与发生争议的医方利益联系不能完全排除,患方怀疑其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五)沟通方式不完善,不利于重建医患信任关系。目前,医患纠纷目前,医患纠纷调解的出发点是尽快解决医患双方的争议,而没有把重建医患信任关系摆在应有位置。同时,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医方的直接责任人员往往采取回避方式,一般不面对面与患者沟通,而失去双方重建信任的机会,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三、完善医患诉调对接机制的对策建议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是要健全制度的基础上,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并不能简单地形式化、技术化,应将其视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综合分析、整体把握,从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大局出发,对其予以重视。
1.简化启动程序。对于适合调解的医患纠纷,在法院未立案受理之前,可以由法院告知当事人其享有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权利。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可受理该案。对于申请的形式,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纠纷发生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可以依据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材料予以受理,但纠纷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的除外。调解过程中,可以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即可;在相对复杂的医患纠纷中,由医患纠纷各方当事人从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的名单中各选一名本方代表,再共同选定一名中立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未能共同选定调解员的由调委会主任指定。
2. 规范调解流程。调解程序应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挑选2—5名调解员参加调解,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也可以公开;在调解时,为弄清双方的争议所在,调解员可以听取当事人、了解案情的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案件的陈述,察看现场或调解标的物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调查证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调解员进行调解时,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委托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员将调解方案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告知当事人于送达后 10日内有权提出异议,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话,则视为调解不成立,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话,视为以调解员提出的方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自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双方签字后成立。对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巡回法庭进行司法确认,若当事人不同意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调解员须向当事人告知风险。调解不成功的,由调解中心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员向当事人告知可以向法院起诉及其诉讼时效。
3.加强专业力量配备。鉴于医患纠纷既具有一般纠纷的通性,又具有其独特之处,以及医患纠纷调解的效果,与调解员的知识能力具有直接关系,必须对调解员的构成和素质加以明确的规定。本课题组认为,医患纠纷的调解员既要熟悉医患纠纷中所涉及的相关医疗专业知识,也要具有相应的法律基础和常识,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综合医患纠纷产生的客观情况,形成对纠纷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科学性结论。只有具备这样素质的调解员才能够有理有据地说服医患双方,切实达到协调的效果,进而提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为此,应面向社会征选知医懂法的人员,建立人才库,针对个案特点选择合适的调解人员组成调解组开展工作。
4.建立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是指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出现了调解员难以判别的医学专业领域的问题,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就医患纠纷中相关专业技术问题由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出具相应的咨询意见书,该意见书将作为调解员制定调解方案的重要依据。这样的专家咨询制度既避免了传统人民调解制度中调解员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确保调解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避免了法院诉讼和行政调解中医学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长、成本高的缺陷,确保调解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同时,需要变专家会审意见为面向患者提供答复咨询,增强调解依据的公信力。
5.建立网络平台,促进公开公正。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障碍。要积极依托计算机网络,大力推进医疗信息公开。医调中心也可建立相应的网站,为社会公众了解医学知识、法律规定提供方便。并及时收集类型化案例,为公众浏览提供查询方便,破除医学神秘性。
6.建立完善医患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梳理明确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定期召集区医调中心、卫生局(重点医院)、政法机关、保险部门等单位召开工作例会,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加强纠纷调处信息传递和反馈,进行医患纠纷动向分析及防范研究,定期开展医患纠纷趋势与成因分析,提出防范建议,关注“医闹”现象动向,分析特点提出解决对策,强化诉调对接合力。
7.大力加强业务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理论水平。尝试开展法官与调解员结对活动,通过跟师带教提高专业化解水平,增强化解医患矛盾的实战能力。
8.规范司法确认工作。要积极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案件的司法确认的引导机制,优化确认流程,采取书面审查与协助调解结合的方式,围绕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是否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积极稳妥地推进医患纠纷的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