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诈偷逃通行费 抓获归案判刑罚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284
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云风、纪阿根等人经分别合谋,由被告人刘云风驾驶牌号为苏NAF7xx的半挂货车自沭阳经苏通大桥至苏州等地,途中与他人(身份不明)交换高速公路通行卡或由被告人纪阿根为其更改高速公路通行卡信息,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其中被告人刘云风参与作案15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8745元;被告人纪阿根参与作案6起,帮助被告人刘云风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7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云风的亲属向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退出赃款人民币18745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刘云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被告人纪阿根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云风、纪阿根等人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云风、纪阿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云风、纪阿根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云风、纪阿根均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刘云风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