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期限,借款到期后应及时主张债权和担保权,否则,在债务人丧失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而其又未及时行使担保权利,债权人的借款将可能难以得到偿还。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孟某起诉徐某返还借款并要求庄某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归还原告孟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孟某要求被告庄某承担10万元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1日,徐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向好朋友原告孟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注明还款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为了使自己借出去的钱更有保障,孟某要求徐某的生意合伙人、经济实力雄厚的庄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署上“保证人:庄某”签名并按手印,孟某以为这笔借款上了“双保险”,万无一失,但双方对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限未作约定。

 

借款到期后,徐某因生意经营不善,损失惨重,已无归还借款的能力,孟某认为有实力雄厚的庄某担保,一直未要求徐某及庄某还钱。直到2014年3月25日,孟某才把借款人徐某和担保人庄某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孟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其要求徐某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庄某作为借款合同的一般担保人,因双方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没有约定,而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其保证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庄某的担保期限从2013年7月1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但原告孟某在该期间却未曾向担保人庄某主张过权利,因此,保证人庄某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 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