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谋私利 一房两卖终无效
作者:张超 发布时间:2014-05-13 浏览次数:324
某小区房屋一套系被告盖某以其兄盖某某的名义购买,后被告盖某向其兄所在单位缴纳购房集资款、公共维修基及物业管理、公共照明等费用。2001年年底,盖某将房屋以880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方某,方某先后付相应款项,2002年初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此后原告及家人在房屋中居住。
涉案房屋于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一房二卖”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考虑到原告方某支付房款并在房屋中居住多年,诸被告及第三人盖某某从2001年年底至2010年间从未向原告方某主张权利并要求其让房,故方某与被告盖某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宜认定为有效。胡某、蒋某买房时未提前看房与常理不符;房屋买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当时房屋正常市价;房屋买卖协议只写明首付款,但未约定交付时间,对其余款项亦未约定交付时间;协议无落款时间、无违约条款约定;房屋实际未能交付。综上,胡某、蒋某与盖某、汪某所签协议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