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月,家住常州市武进区的李先生接到一陌生电话,电话中的男子自称是车管所工作人员,按规定通知李先生其数月前购买的车辆可以办理退税事宜,具体流程可致电国税局工作人员许某,联系电话为138********

 

先生随即致电许某。电话中,许某告知先生可立即前往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在保持通话的情况下,先生来到银行自助服务区并将银行卡插入自助柜员机进行操作。银行监控显示,先生在自行操作片刻后便寻求银行大堂副理的帮助,大堂副理与其稍作交流后离开;两分钟后,先生再次向大堂副理寻求帮助,并将一直通话的手机交给大堂副理接听,而后与大堂副理一起面向自助柜员机操作机器。大堂副理操作结束后将手机还给先生并离开,先生也在一分钟后结束通话并离开柜员机。

 

十余分钟后,先生意识到被骗,报警称自己被人以购车退税为由诈骗4万余元。警方对此立案侦查。现先生认为银行对其款项转账行为应承担责任,遂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先生听从陌生来电有关购车退税手续的指示,在自助柜员机上自行插卡并输入密码,并根据第三方指示将处于通话中的手机交由大堂副理接听,共同立于自助柜员机前由大堂副理依据电话指示操作柜员机,先生对操作过程并无异议。先生的上述授权行为致使账户资金被转账,自身应对转账结果发生承担责任。故驳回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