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浴室死亡 家人索赔三十万
作者:何跃武 发布时间:2014-05-12 浏览次数:279
方老汉在家附近某浴场洗浴时不幸身亡,方老汉家人认为浴场未尽保护义务,向该浴场索赔30万元。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了该案。
方老汉年逾七旬,平时经常去家附近的某浴场洗浴。去年年底的一天,方老汉在该浴场洗浴过程中,突然晕厥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该事件是由于当时浴室内温度过高气流不畅,导致方老汉血压升高、心脏病发作所致。情绪激动的老汉家人多次围堵浴场要求赔偿,但浴场却表示方老汉是由于自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且事发后浴场也及时送老汉至医院抢救,浴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浴场作为公共消费场所,对浴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该浴场没有在浴室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洗浴注意事项,未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几种疾病患者入室洗浴,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及安保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方老汉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仍去高温低氧的浴室内泡澡,对其死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法院判决浴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向方老汉家人赔偿24万元,方老汉自身担责20%。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在浴场猝死状况频有发生,浴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理应做好相应的告知和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在浴场内显著位置张贴洗浴须知,禁止身体条件不佳者入室洗浴,做好突发状况的应对等;但是作为浴场消费者,也需要对自身体质有清醒认识,尤其是对于中老年人,高温低氧环境易诱发心脑血管疾病,如果消费者自身也能适当注意,也就不至于会发生该类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