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孔某原本是好邻居,不料却因为好心助人为乐而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沈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孔某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

 

原告孔某和被告沈某是邻居关系,两家人平日里关系不错,2013816日中午,因被告沈某将钥匙遗忘在家里无法进门,自己脚前两天刚刚扭伤,就找到原告帮其进家取钥匙,沈某告诉孔某沿一楼阳台防护网爬上原告二楼阳台然后进去拿钥匙,当孔某徒手按照沈某的意思将要爬到到二楼阳台时,由于孔某抓的排水管道湿滑导致原告摔下倒地,造成孔某右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孔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0131230经司法鉴定,评定原告伤残程度符合十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被告的请求,从一楼爬到二楼宿舍帮取钥匙,是帮忙的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者提供劳务、被帮者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双方之间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因此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原告在为被告爬上楼取钥匙过程中不慎摔伤,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知道徒手爬楼的危险性,因过于自信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攀爬时抓握塑料排水管道时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本身在帮工活动中存在过失,应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