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到期未换领新证,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事故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2122818时许,葛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直行时,遇有袁某驾驶的小轿车相对行驶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葛某受伤。因事故事实部分无法查清,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对本起事故的责任未予认定。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葛某一纸诉状将袁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66579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袁某进行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在审核袁某驾驶证时发现,袁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并以此抗辩袁某属于无证驾驶,其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保留追偿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袁某于2005118初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发生该起事故时袁某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051182011118。袁某应当于2011118到公安部门换领新证,但其未及时换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葛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应获得相应赔偿。本案中原告葛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葛某与袁某按赔偿责任比例分担。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葛某损失57521.2元,被告袁某赔偿原告葛某损失5281.4元。

 

法官说法:车辆投保交强险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这种公益性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即使驾驶员无证驾驶也不属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更不能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故在驾照过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中袁某在驾驶证超期未满一年时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驾驶证期满前及时换证,以免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