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本发、徐和经合谋后,于201354610间,采用由被告人刘本发通过互联网站及腾讯QQ发布虚假色情服务信息,由刘本发、徐和负责接听、拨打被害人电话,以提供上门色情服务需要交纳定金、人身安全保证金等方法实施诈骗,骗得五名被害人的人民币计31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徐和处扣押诺基亚手机2部、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

 

审理中,被告人刘本发、徐和退出赃款人民币31400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刘本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被告人徐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3、被告人刘本发、徐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四百元,发还相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二部、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本发、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本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发、徐和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本发、徐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本发、徐和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及认定被告人刘本发系主犯、被告人徐和系从犯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本发、徐和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家庭情况,决定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从轻处罚,并认为被告人徐和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