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上午,姜堰法院环保合议庭对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审判,认定被告人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这是自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姜堰区环保部门查处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3921018期间,杜某擅自建立电镀加工点从事铁套的酸洗、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含有铬、锌等重金属含量超出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加工点旁的沟渠内,严重污染了环境。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杜某是初犯,自愿认罪,主动投案自首,家庭生活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因杜某未经任何处理将有毒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和人体健康,不宜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