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两瓶水 伤害一人命
作者:蔡海 发布时间:2014-05-09 浏览次数:328
张某,男,1969年6月9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刘某,男,本市海陵区京泰街道宫函村人,1979年4月17日生,初中文化。案发前,两人都在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便民疏导点设摊经营,张某经营着一个冷饮摊,刘某经营着一个水果摊。张某是2012年跟同乡来泰经营冷饮生意的,当年生意很红火,赚了几万块钱,有了钱,就跟朋友一起赌博,结果输得血本无归,还搭上以前的十几万元积蓄,老婆跟他离了婚,儿子也因此不认这个父亲。刘某因颅脑外伤几次住院抢救,险些丢了性命并落下了后遗症,前年刚添了一个儿子,一家人过得还算安逸;刘某平时依仗自己是残疾人,喜欢占点小便宜,知道的人都让着他或躲得远远的,不去招惹是非。
2013年5月21日下午5时许,张某在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便民疏导点设摊经营时,刘某从其摊位上拿走两瓶矿泉水未付钱。张某遂追上刘某向其要回矿泉水,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拳击刘某的头部,致其左额部流血。接着,刘某打砸张某的摊位,将摊位上的遮阳伞折下。张见状,便与刘某揪扭在一起并致其倒地。刘某起身后双方再次发生纠缠,张某又拳击刘某的头部并致其倒地,刘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于2013年5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符合在陈旧性颅脑损伤基础上,因纠纷打斗过程中头部受到外力作用致左额颞部小灶性出血,脑干小灶性出血,颅后窝硬膜外少量出血,以及本次纠纷打斗、头部外伤等促发癫痫发作,终致脑水肿、脑疝形成引起死亡。
本院审理认为,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处罚。张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张某赔偿了刘某亲属的经济损失,且本案起因上刘某亦有过错,本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起因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可否认,刘某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张某面对刘某的所作所为,没有冷静对待、正确处理,没有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的原则息事宁人,而是不冷静、不理智地与刘某互殴,并多次殴打刘某的头部,造成刘某颅内多处出血,且促发了刘某癫痫的发作,最终导致刘某因脑水肿、脑疝形成引起死亡的严重后果。
如果张某能多一些大度,本案也许就不会发生,张某也就不需要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审判,也不需要赔钱又受刑罚。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此,笔者也希望张某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给被害人家庭带来的伤害,真心悔过,求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能够接受缓刑期的考验,时刻牢记冲动是魔鬼,忍者自然安的古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