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逾古稀的老汉在路边摆摊卖菜时,被一位骑自行车的人不慎撞倒,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老汉伸手将对方的眼睛抓伤致盲。57,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朋乾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文朋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保志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8607.05元。

 

现年75岁的文朋乾是沭阳县华冲镇的一名农民。20139189许,文朋乾在沭阳县华冲镇华冲街摆摊卖菜时,被王保志骑车不慎撞倒,文朋乾从地上爬起来后,与王保志发生争吵,并用巴掌打王保志,王保志用手遮挡不让文朋乾打,被激怒了的文朋乾伸手在王保志的面部胡抓乱挠,将王保志的眼睛抓伤并流血。经鉴定,王保志右眼球破裂致右眼球萎缩、盲目5级,构成重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保志诉称,被告人文朋乾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身体损伤,要求被告人文朋乾赔偿其医疗费7674元、护理费447.05元(12天×3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营养费240元(12天×2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777.05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朋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朋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朋乾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保志要求被告人文朋乾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其身体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其要求赔偿的交通费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予以印证,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人民币150元;其要求赔偿的营养费超出法律规定标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