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被判三年
作者:姚燕 发布时间:2014-05-08 浏览次数:354
喝过酒之后,看到地上有一段电缆,张华就起了贼心,他买来电笔和裁纸刀,趁着夜色的掩护,剪断电缆,还没等把线缆拖走,就被联防巡逻保安给发现了。
张华没有工作,平时四处闲混生活,2008年他从工地上摔下来造成右臂和左手残疾之后,张华就没有再外出打工过,不但没有收入还因为做生意欠了家里亲戚、银行30多万。平时就租别人的小汽车回家,一副很有派头的样子。
张华的一剪剪断了泗洪县第二招待所以东到泗洪县青阳镇二里坝小区的青阳东桥路面信号灯的电缆线断电,该路段的路灯、红绿信号灯、保安灯等信号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正在通电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属于窃取处于运行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张华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破坏电力设备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华以盗窃手段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