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过酒之后,看到地上有一段电缆,张华就起了贼心,他买来电笔和裁纸刀,趁着夜色的掩护,剪断电缆,还没等把线缆拖走,就被联防巡逻保安给发现了。

 

张华没有工作,平时四处闲混生活,2008年他从工地上摔下来造成右臂和左手残疾之后,张华就没有再外出打工过,不但没有收入还因为做生意欠了家里亲戚、银行30多万。平时就租别人的小汽车回家,一副很有派头的样子。

 

2013331中午,张华把自己的亲戚从乡下带到县城去岀礼,分开后张华就去修车了,晚上5点多邹游,张华在一家饭店酒足饭饱之后,无所事事,他来到厕所小便,看到地上有一段电缆,就想着能卖几个钱零花,就起了盗窃电缆的贼心,汽车后备箱里就有可以用来剪电缆线的钳子和螺丝刀,可谓是天时地利了。张华凭经验判断,自己将要盗窃的是使用中的电缆。于是张华坐一辆三轮车到工人路一家五金店买了电笔和裁纸刀,等到夜里12点多钟,路上没有行人后 张华就下车拿了两把钳子、螺丝刀、电笔和裁纸刀到厕所后面河滩下剪断电缆,把露在地面的一根电缆线剪成差不多长的三根,张华用胳膊夹着其中一根电缆线往河滩东边拖,准备把三根电缆线拖到河滩树从里先藏起来,张华拖了有20多米,突然发现河对面有两个人看到自己,正朝着自己方向追过来,张华估计自己被人发现了,害怕被抓,就把拖着的电缆线扔到了河滩下,回去把工具拾进口袋就开车走,但是张华刚拿着其他工具刚走到河滩就被赶来的两个巡逻保安抓到。

 

张华的一剪剪断了泗洪县第二招待所以东到泗洪县青阳镇二里坝小区的青阳东桥路面信号灯的电缆线断电,该路段的路灯、红绿信号灯、保安灯等信号从201341日凌晨217时断电停止信号服务,致使该路段公共交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46.83元。张华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对自己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正在通电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属于窃取处于运行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张华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破坏电力设备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华以盗窃手段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