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一“80后”小伙顾某,家境颇为殷实,但其为了购买“捷豹”轿车过豪车瘾,向朋友借款30万元,加上自己的存款,购买了捷豹轿车,并约定一个月之内偿还借款。然而一个月后捷豹车在顾某手上开的风生水起,30万元借款却未能像捷豹车那样“迅捷”,顾某迟迟没有归还这笔借款,甚至玩起了“躲猫猫”,朋友无奈之下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顾某偿还30万元借款。

 

高港法院法官收到该案后及时安排时间,向顾某发送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到了庭审当天,顾某并没有现身,而是委托律师代为出庭。顾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一直陈述顾某已经偿还该笔借款,但是未能就其主张举证证明。在法庭调查即将结束的时候甚至否认顾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否认原告提交的借条系顾某所书写,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承办法官同意了顾某一方的申请,但是在鉴定机构通知顾某前来法院进行取样的时候顾某又玩起了“躲猫猫”。在此情况之下承办法官通过顾某的代理人向顾某进行解释,借款如果有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可以约期还款,但是通过此种方式拖延时间是无济于事的,并且对顾某自身的名誉也是没有好处的,也伤害了朋友对他的信任。

 

在承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下,顾某终于说出自己心中的无奈,原来顾某自己在购车之后由于贪玩,一直没有好好工作,父母也没有零花钱给他使用,经济陷入窘境,所以才想出这种法子躲避还款。顾某要求法官主持调解,约期偿还借款。最终,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到庭进行调解,双方经过协商,原告同意被告顾某在一年内偿还该30万元借款,并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