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经医院诊治后死亡引发的庭审博弈
作者:姚燕 发布时间:2014-05-08 浏览次数:320
姚老汉因为胸闷胸痛来到了某医院治疗,医院派接诊医生华威安排姚老汉做心电图并做心肌肌钙等检查,后姚老汉感觉胸闷好一点,经询问医院是否可以出院并得到肯定回复后,姚老汉在老伴的陪同下回家休息了,三个多小时后,姚老汉就再也没有醒来。
治疗后死亡:胸痛入院治疗好转出院后不久死亡
晚上8点多的时候,姚老汉因为胸闷且疼痛了将近4个小时,来到了某医院治疗,医生派了刚拿到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华威接诊,华威安排姚老汉做了心电图并做心肌肌钙等检查,予以丹参、心先安,加生理盐水静脉滴注。后姚老汉感觉胸闷好一点,凌晨挂完水后,姚老汉问护士是否可以回去,护士说如感觉减轻就可以回去休息。于是姚老汉回到其工作单位的学校宿舍休息。
姚老汉在医院挂完生理盐水后在老伴的陪同下回家睡觉了,凌晨2点多,姚老汉的老伴发现姚老汉停止了呼吸,老伴立刻拨打了120救护车,前来救治的还是原来的华威医生,华威到场后发现患者已死亡,遂放弃抢救。姚老汉的老伴和子女都认为认为,姚老汉之死,医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博弈1:由哪方申请鉴定来证明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合议庭初步的认定,应提供被告诊疗行为中有一定过错的初步的证据,但是原被告双方都认为应当由对方提出申请。
原告认为应当由被告申请,原告的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医疗规范的,原告认为,被告有三点违反了上述规定:1、被告违法了执业医师法第14条第2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
被告认为应当由原告申请,因为: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目前受害人已经无法进行尸检,而这一责任在原告;2、主治医生华威资格证书通过的时间是
而原告则坚持,被告
博弈2:受害人的户口性质认定
就原告提出的赔偿问题,被告认为原告求偿的姚老汉的赔偿明细中死亡赔偿金是按城镇户口计算的,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但是原告认为:1、某中学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姚老汉生前在该校从事宿舍管理工作,2、在职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核表,姚老汉去世后其抚恤待遇的一次性补偿,3、职工退休申报表,养老保险处打的1992年-2013年姚老汉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4、姚老汉的儿子祖春风在香格里拉的购房合同,证明其与他儿子一起生活。5、原告户口虽然在戚庄农场现属工业园区,但是该地早已经划分为城镇居民,该地户口实属城镇户口。
被告则认为:1、购房合同不能证明姚老汉住在该房屋内,且姚老汉死亡时并未居住在该房屋内,2、工资表显示是500元/月,证明姚老汉是临时工的性质。被告认为姚老汉的户口薄才是证明其户口性质的唯一证据,其他证明不能证明。
面对被告提出的质证意见,原告又提供了姚老汉的妻子丁玫的退休养老证,从该证上可以看出,姚老汉的妻子丁玫是城镇户口,姚老汉户口性质和他妻子一致。所以,姚老汉也应该是城镇户口。
合议庭充分提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后,决定对姚老汉户口问题进行庭后调查,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同意。
博弈3:双方的责任划分标准
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求偿数额的40%,被告则认为,承担40%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被告认为鉴定书结论职能证明医院对患者死亡的原因力为次要因素,但次要因素不等同于次要责任。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姚老汉就诊时胸痛4小时,根据心电图提示,被告医院首先应考虑急性心肌梗塞,其仅诊断胸痛待查,对病情判断、治疗方案均存在不足,违反了急性胸痛处理流程的相关规范,被告在对姚老汉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不能排除患者为急性心肌梗死,因此被告的过错与姚老汉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该原因力为次要因素,患者所患疾病病情凶险,死亡率高,加之是回家后病情突变,得不到及时救治,是姚老汉死亡的主要因素。同时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华威虽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其在对姚老汉进行检查治疗时,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应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