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月,王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因雨大路滑,视线模糊,撞上非机动车道中一根电线杆,受伤花去2万多元,所驾电动自行车损坏。出院后,王某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日前,金坛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60%的责任。

 

庭审中,王某出示各种损失收据发票,向电线杆的所有者供电公司主张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3万元。供电公司以电线杆竖在那儿已经好多年了从来都没出过事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明知该电线杆位于非机动车道上可能会对行人和车辆造成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其重新设置在安全地带,又未采取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具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的因果关系,供电公司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后调解无果后,法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害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管理者、所有者,明知该电线杆立于非机动车道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但仍未采取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供电公司应承担事故的60%的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因自行过错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