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着火殃及邻舍 承租双方来买单
作者:黄文娣 发布时间:2015-05-21 浏览次数:496
近日,武进法院审结一起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的承租人和所有权人按照主次责任赔偿隔壁邻居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该案的审理,引发人们对村镇出租房消防安全的关注。
座落于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某村的民房本为一栋两间两层砖木结构的楼房,为原告刘强与被告刘刚祖上早年(约80多年前)所建。经多年继承辗转,该房屋西侧一间登记成352号为刘强所有;该房屋东侧一间登记成353号为刘刚所有。2011年11月25日,刘强将353号对外出租给被告李云经营理发店,租金为每年9000元。
2014年10月2日凌晨2时17分左右,352、353号民房突发火灾。消防接到火警到场进行扑救。火灾烧毁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及生活用品等,房屋部分受损。武进消防大队至火灾事故现场勘验,认为353号房屋二层靠东北侧楼梯口处南侧为起火处,并将相关物证委托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2014年10月28日,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种,不排除353号房屋内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屋内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352号房主刘强因与353号房主刘刚及承租人李云无法就损失赔偿达成一致,于2015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刚、李云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计119800元。
诉讼过程中,刘强提出申请,要求对352号房屋因火灾毁损修缮方案及金额进行评估,如果房屋无法修复则要求对房屋重置成本进行造价评估,包括装修损失。后,刘强与刘刚、李云三方针对房屋修复费用向本地工匠多方询价后达成一致意见,刘强的房屋及屋内的动产等全部财产损失按78000元计算,刘强遂撤回评估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本次火灾,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种,不排除353号房屋内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屋内可燃物所致”及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处在353号房屋的意见,依法应予以采信。结合353号房屋作为老宅出租成理发店,明显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而原告对352号房屋使用并无不当,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应由353号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被告刘刚作为353号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对外出租他人开办理发店转成营业用房,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功能,出租后未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应认定对房屋未尽合理的管理职责,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李云作为353号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未加强设置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的发生,违反妥善使用保管房屋的义务,具有明显过错,也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所有人的行为与承租人的行为不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两者间接结合才发生火灾事故并致损害产生,双方应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认由房屋所有人刘刚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房屋承租人李云承担60%的赔偿。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村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滞后现象日益突出,法院受理的农村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纠纷呈上升趋势。要想破解农村火灾防控难题,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加大农村消防设施投入,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老百姓的消防安全意识;另一方面消防部门要发挥好火灾基础防控工作职能,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推行志愿消防队训练,增强乡镇民众自我抵御火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