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农民无证采伐林木 违反《森林法》均受处罚
作者:孙海雷 孙宇 发布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698
无证采伐自家林木,违反《森林法》。7月13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本案所涉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5月中旬,射阳县合德镇陈洋办事处陈洋居委会农民周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自己承包田内的意杨树178株,出售得人民币七、八千元。同时,周某还将自己承包田内的另外130株意杨树以3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同居委会农民刘某,刘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该130株意杨树,并以4270元人民币的价格售出。经射阳县农业委员会鉴定:被砍伐的178株树木林木蓄积量计22.8899立方米;被砍伐的130株树木林木蓄积量计16.7653立方米。被告人周某滥伐树木林木蓄积量总计为39.6552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滥伐树木林木蓄积量计16.7653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刘某共同实施滥伐林木行为,是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周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