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名刘姓农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经盱眙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20118月份,盱眙县某村集体土地、鱼塘对外承包期间,村支书刘某某与村民刘某密谋,以帮助某公司取得村土地承包使用权、压低承包价格需要打点为由,由刘某出面向承包人索取好处费。经刘某多次从中撮合,在村支书刘某某同意收受12万元好处费的情况下,刘某又从中增加1万元。在收取承包人给予的13万元好处费后,刘勇将其中的12万元好处费交给村支书刘某某,刘某某将其中的2万元好处费分给被告人刘勇。

 

事发后,刘某某与刘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刘某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盱眙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共同犯罪。刘某某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刘某在整个索贿过程中仅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