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被发觉 抗拒抓捕判十年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次数:340
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余智芳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归案后,被告人余智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智芳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智芳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智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智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智芳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