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余智芳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341611时许,被告人余智芳至某镇站东村4组王高珠家,采用撞门入室的手段进入王高珠家西北房间内实施盗窃,被王高珠当场发现。王高珠随即呼喊抓贼,并抓住被告人余智芳。被告人余智芳为抗拒抓捕,将王高珠推至东房间内,二人在揪拾过程中倒地,被告人余智芳骑坐在王高珠身上,王高珠继续呼喊,被告人余智芳即采用捂嘴手段阻止王高珠呼喊,后被王高珠咬住手指不放,被告人余智芳则又采用掐脖子、语言威胁、咬手指等手段致王高珠短暂昏迷后逃走。被告人余智芳的行为致王高珠颈部挫伤、右手食指破损及左下第一门牙松动III°、左下第二门牙根折。经鉴定,被害人王高珠颈部挫伤、右手食指破损构成轻微伤,两枚牙齿松动、脱落构成轻伤。

 

归案后,被告人余智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智芳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智芳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智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智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智芳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