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子虽给了你,但宅基地还是我的?
作者:陈德严 张金钱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次数:360
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于1986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91年10月修建了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2间平房、3间附房),
【法官解读】
1、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赠与配偶及婚生女,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配偶及婚生女户口迁出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情形下,配偶及婚生女有权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包含两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本案中,诉争房屋由非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理论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二者存在明显的冲突,需要理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2、原告李某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关于被告辩称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上载明的婚后财产不包含位于金坛市朱林镇某村28号房屋的问题,本院认为,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上载明婚后财产归李某和女儿秦某某所有,没有载明婚后财产不包含房屋,因诉争房屋系原告李某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本案诉争房屋系被告与原告李某的共同财产,原告秦某某没有所有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后财产归两原告所有,可以视为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赠与给了两原告,且原告秦某某已实际使用受益该房屋,故应认定被告与两原告之间的赠与关系在协议离婚时成立。虽然原告李某与被告于
【裁判困惑】
农村宅基地房屋包含两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本案中,诉争房屋由非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理论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二者存在明显的冲突,需要理顺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