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执行低价转让房产 法院依法撤销卖房合同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次数:319
2012年10月的一天,原告王某骑电动车在回家途中被疾驰而来的一辆轿车撞倒,被告李某肇事逃逸。王某被路人送去医院,经全力抢救得以保命,后经司法鉴定为7级伤残,一直在家休养。李某肇事归案后交代,当晚知道撞人后害怕被受害人亲属打,就离开现场,但自己打电话给120急救了,李某后被判缓刑。
2013年3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王某50多万元的损失。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李某的财产,发现其名下居然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法官调查银行存款明细,房产、车辆过户登记详细情况后发现,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将城区一处市价70万元左右的房产以20万元转让给儿子,还与妻子火速办理了离婚手续,将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李某的这些举动,均发生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同一时间段。
王某将李某及儿子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李某与儿子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认定李某转让房屋给其儿子的行为属逃避债务,买卖合同无效,依法予以撤销。至此,王某要求拍卖房屋获得赔偿,最终王某的权益得到维护。
法官说法: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转让房屋时已经知晓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他仍将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直系亲属,致使执行终结。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