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非原装新件“假一罚十”。然而到货后,发现所购产品不能投入使用,买方公司遂十倍索赔。“假一罚十”究竟能否兑现?无锡南长区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莫成与方建两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莫成向方建提供两台工矿设备,莫成公司代表人李某在合同中手写“注明:原装新件货品,假一罚十”。随后,方建公司支付前期货款1.6万元。然而到货后,经过多次调试,设备始终无法投入生产。
方建公司诉称,该批产品有质量问题,所有配件均为旧件及故障件。莫成公司辩称,合同中关于“假一罚十”的文字,是公司员工李某擅自书写,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提出若认定违约,请求调整违约金。
法院认为,李某添加“假一罚十”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莫成公司提供不符规格的产品,其行为构成违约。然而,法院未支持方建公司十倍赔偿的请求,只判决退回货款1.6万元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8万元。(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目前,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十倍赔偿诉请,除食品行业有《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外,其他行业领域一般并不支持。在买卖合同中,“假一罚十”被认定为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对违约金约定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当事人主张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