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用词欠妥 七旬村民状告村委会
作者:曹味东 叶海华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次数:402
村委会在向镇政府对一块集体土地来源的“情况说明”中称,“此块土地来源于解放初期将一朱姓地主赶出后接管的”,朱姓地主的后代认为此表述侵害了其名誉权,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2003年靖江市东兴镇原上四村和何德村合并为何德村,原上四村委会住所地空了出来。2013年4月,何德村利用这块空地修建厂房时,原上四村的部分村民认为这块空地属其村民小组所有而上访。镇政府责令何德村村委会就该空地历史演变过程作出情况说明。2013年10月,村委会在“情况说明”中称:“此块土地来源于解放初期政府将一朱姓地主赶出来后接管的”。
年近七旬的何德村村民朱某认为,村委会“情况说明”中的“朱姓地主”是指我父亲。这地空地原是我家祖宅,1962年,原东兴公社上四大队,动员我家从祖宅迁出,用于大队建猪舍,我父亲为了社会主义建设,发展集体经济,同意大队的要求,从祖宅迁出。村委会“将朱姓地主赶出来”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村委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时,将“情况说明”发放给参加会议的镇司法所、国土所的相关人员,导致村民议论纷纷,侵害了的我的名誉权。我在多次找村委会协商,要求书面澄清事实,但村委会态度强硬,不愿意出具。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只好与村委会对簿公堂,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何德村村委会没有提供“赶出”依据,承认“将朱姓地主赶出来”的表述欠妥当,并当庭向朱某表达了歉意。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行等方面积极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何德村村委会在“情况说明”中表述“将一朱姓地主赶出”,虽未明确“朱姓地主”是谁,但历史上该地块为原告朱某的祖宅,其父确系地主,易让人理解为朱某之父是被强制驱逐离开的,现何德村村委会并没有就“赶出”提供依据,该表述用词欠妥,现何德村村委会也已认识到这点,并当庭向朱某表达了歉意,本院照准。
朱某主张其名誉权受损,但未举证证明该表述对其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仅凭“情况说明”中的一句话,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朱某诉称村委会侵害其名誉权,没有事实依据。最后,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据靖江法院园区人民法庭庭长王新妹介绍,地主源于解放初期土改时对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是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在现阶段已没有政治意义。在五、六十年代,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有没收地主财产的情形。被告村委会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作为基层组织,在出具有关材料时,应注意用语严谨,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凭主观臆想作出判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