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虎因拦路强奸,日前,第三次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99626下午,年仅24岁的被告人张虎在盱眙县官滩镇附近打猎,发现一位妇女在田间放猪周边无人,便产生奸淫想法,遂采取拳击面部、掐脖子、按手等暴力手段强行奸污了被害人喻某,199665,盱眙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虎犯强奸罪和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03年初被告人张虎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20035月至9月深夜骑自行车,在盱眙县盱城镇新湾村附近,尾随下夜班的女工或单身过路女人,采取持刀威逼、拖拽等手段5次对五名单身妇女欲实施强奸,均因被害人竭力反抗或有人路过而未遂,200434,盱眙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虎犯强奸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1324,被告人张虎再次刑满释放,找到一份电焊工的工作,白天上班时间好打发,到夜晚孤身一人耐不住寂寞。201433晚上21时许,被告人酒后看了黄色影碟,欲火烧起,一心想找个女人发泄一下,便骑上电动三轮车到盱眙县盱城镇雨露村附近一处废弃的鸡棚旁,等到过路的妇女严某,被告人张虎跑到路上拽着严女对附近的鸡棚拖,严女已经50多岁,估计遇到劫财的,就哀求把身上的钱都给张虎,不要伤害她。张虎威胁说,你陪我睡一下,否则我给你掐死。正当两人在相互撕扯时,有一辆轿车路过,被告人张虎发现轿车灯光害怕被人发现,丢弃电动三轮车落荒而逃,被害人严女遂报警,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电动三轮车,很快把张虎抓获。法院考虑被告人张虎强奸未遂,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