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中奖”骗钱财 抓获归案判徒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次数:291
2013年年初,被告人黄浩、吴曲兴与“阿果”(另案处理)商量实施诈骗,由“阿果”负责制作和传真“中奖”信息,制作虚假网站,办理400客服电话及银行卡等,由被告人黄浩及“该马”(另案处理)负责接听“中奖”人员电话并冒充湖南卫视《我是歌手》栏目组、公证处工作人员等身份,以让“中奖”人员缴纳手续费、个人所得税、公证费、保证金等形式骗取“中奖”人员钱财,被告人吴曲兴负责将所骗取的钱取出来。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黄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被告人吴曲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浩、吴曲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私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浩、吴曲兴利用电信诈骗,社会危害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浩、吴曲兴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出赃款,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关于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浩、吴曲兴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浩、吴曲兴伙同他人实施诈骗活动,就整个犯罪过程看,从商议实施诈骗到具体分工,再到赃款的分配,本案被告人黄浩、吴曲兴在共同犯罪中仅是分工不同,其相对作用有大小之别,但无主从之分,且分赃多少不是区分主从犯的决定因素,亦无充分的证据证实两被告人是受他人指使实施诈骗犯罪,两被告人均不属从犯,故对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浩、吴曲兴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是针对不特定公众所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社会危害大,且两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被告人虽有认罪以及退赃情节等酌定从轻情节,但结合其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此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